农民日报社主办

首页 政法·法治 详情

九部门印发意见明确家暴证据标准

  • 来源:农民日报
  • 编辑:唐中慧
  • 作者:李婧
  • 2024-12-16 16:10:21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视听资料、电话录音、证人证言、诊疗记录……这些可以作为家庭暴力发生的证据吗?日前,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该《意见》不仅对告诫制度进行了细化,还明确了家庭暴力证据标准。

家庭暴力证据标准一直受到社会关注。《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同时,《意见》指出,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信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

同时,《意见》明确了出具告诫书的情形、告诫书内容以及告诫实施流程。为切实推动健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体系,《意见》对党委政法委、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8个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进行了规定,如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情况及时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查访,或者单独进行查访,基层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合力做实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仅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8万份,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缓冲阀”作用。

相关新闻
左侧固定广告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广告服务 联系方式

服务邮箱:agricn@126.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395205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0354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78 京ICP证05068373号

农民日报社主办,中国农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2019-2024 by farm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