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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活封”9600头生猪解开租赁纠纷“死扣”

  • 来源:农民日报
  • 编辑:唐中慧
  • 作者:李婧
  • 2025-02-14 13:42:35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活猪如何查封?怎样既避免被查封企业蓄意降低生猪价值,又保证企业正常经营?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第二批),在其中一起案件中,法院采取灵活的方式对9600余头生猪进行查封,解决了3家农业企业之间的纠纷。

2024年1月,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为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的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来到汕尾某农业公司经营的养猪场进行调查。“当时猪场经营状况良好,猪舍内的生猪活蹦乱跳,办公区也井然有序。经调查,该企业银行账户上只有十几万元,最大的一笔财产就是存栏生猪。查封一批活猪肯定比查封汽车、房产和冻结账户更复杂。所以,我们又联系了我院执行局的同事一起研判查封生猪的可行性。”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

该案是一起因房租引起的民事纠纷,原被告都是农业企业。原告陆丰某种畜公司曾经主营生猪养殖,在陆丰市有一个占地250亩的养猪场,包括猪舍、办公楼及员工宿舍等。2020年3月,陆丰某种畜公司因业务转型,将该养猪场以每年600万余元的价格出租给汕尾某生态农业公司。汕尾某生态农业公司设立下属公司——汕尾某农业公司作为租赁养猪场的主体,开展生猪养殖。然而,2023年年底,陆丰某种畜公司向陆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出保全申请,原因是租赁养猪场的汕尾某生态农业公司以及经营养猪场的汕尾某农业公司已经拖欠了将近400万元的房租。

“我公司发现,养猪场每天都有生猪出栏。要是这些猪卖光了,他们又赖账,我们的损失就大了。”陆丰某种畜公司代理人向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根据陆丰某种畜公司的申请,陆丰市人民法院的法官来到养猪场,制定“活封”生猪的具体办法。

法官介绍,汕尾某农业公司负责人当天详细介绍了养猪场的经营情况。该养猪场每周都会往外运输大约3辆货车的生猪,经营状况良好,效益可观,年生猪出栏量超过3万头,目前存栏生猪共计9600余头,其中商品猪7200余头。“我们公司不付房租是有原因的,既不是没钱给,也不是故意赖账。根据合同约定,我们付了房租后,出租方应该给我们开具发票。但票据问题他们一直不解决,这才发生了矛盾。他们不依约开具发票,我们就不能按约定支付房租,这就让我们之间的房租纠纷打了‘死扣’。”该企业负责人介绍。

经过法官的研判,查封生猪面临两大难题。首先,查封案涉租赁养猪场的生猪后,汕尾某农业公司能否继续向客户交货?如果禁止他们出售生猪,该企业将不能维持正常经营,会给企业带来资金压力;如果允许该企业继续出售生猪,又如何监管出售生猪的货款呢?“最大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掌握生猪出栏信息。该企业负责人告诉我,每天的生猪出栏数量不固定,有的客户需要乳猪,有的客户需要大猪,没办法提前预测每天的生猪出栏情况。我们如果不知道他们卖了多少猪,就无法监管他们进账多少钱。”法官表示。最终,陆丰市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协调获得支持,相关部门将该企业出栏生猪的检验检疫信息与法院共享,让法院第一时间了解该企业每日的生猪出售量。其次,如何让汕尾某农业公司继续喂养、管理被查封的生猪?“该公司的企业账户将被冻结,可9600余头生猪每天的饲养成本是一大笔钱,怎样在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保证企业有充足的资金支付饲养成本呢?”法官介绍,经过商议,法院决定将企业卖猪的货款预留相应比例给该企业作为生猪饲养成本,其余货款进入法院的管理账户。

最终,法院作出裁定,查封汕尾某农业公司在养猪场的存栏生猪。由汕尾某生态农业公司、汕尾某农业公司负责喂养、管理被查封的生猪,因这两家企业的过错造成生猪损失的,由这两家企业承担责任。两家企业不得转移存栏生猪、不得给这些生猪设置权利负担。汕尾某农业公司可以出售这些生猪,但出售所得款项必须汇入法院指定账户。

在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后,双方当事人有了协商解决矛盾纠纷的动力。养猪场出租方陆丰某种畜公司通过法院了解到承租方经营状况良好,只是因为票据问题对他们心生嫌隙引起房租纠纷,便解开了担心对方有意赖账的“心结”;而汕尾某生态农业公司和汕尾某农业公司面临财产被查封的窘境,也愿意出面协商解决矛盾。3家企业很快达成和解协议,陆丰某种畜公司撤回起诉,法院通过“活封”生猪解开了租赁纠纷的“死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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