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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通报2025年第一批渔业船舶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 编辑:王春植
  • 作者:王春植
  • 2025-03-13 07:54:23


3月12日,记者从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获悉,为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促改”,近期,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从各地查办的案件中,遴选了4个典型案件并予以通报。


一、“冀某渔06XX7”船未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案


2024年7月29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渔政执法人员在海上登临检查“冀某渔06XX7”船时,发现该船缺配三级轮机长1名,出港报告记录与实际出港人员不符。经调查,认定“冀某渔06XX7”船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未按照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及河北省有关规定,对船东李某彬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船长李某乐作出警告、罚款0.5万元和渔业船员证书记6分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营口XX海洋捕捞有限公司两艘渔船擅自拆卸北斗设备案


2025年1月4日,山东省威海市海洋发展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海域内锚泊的一艘渔船进行登临检查时,查获该船上安装有非本船的两台北斗设备。经核查,该两台设备系营口XX海洋捕捞有限公司所属两艘渔船的北斗设备。经调查认定营口XX海洋捕捞有限公司两艘渔船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擅自拆卸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根据山东省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0万元(每船20万元),责令两艘渔船停航整顿7天,暂扣两名船长职务证书3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粤某渔16XX8”船非法载客案


2024年8月14日,广东省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在江门市小襟岛以西海域登临检查“粤某渔16XX8船”时,发现该船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利用渔业船舶非法载客;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招用未按照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擅自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改造渔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以及广东省有关规定,对船东林某某作出罚款15.9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材料改造渔业船舶,非法载客,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招用未按照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违法行为;责令其对擅自改造渔船的情况进行整改;对船长彭某某作出罚款合计0.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四、“桂某渔60XX6”船拒不执行回港避风规定案


2024年9月3日,防范超强台风“摩羯”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洋渔业部门通知要求渔船回港避风,“桂某渔60XX6”船不予理会,未按规定及时进港避风。经调查认定,“桂某渔60XX6”船存在如下违法行为: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渔业渔政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船长符某某作出罚款2万元和暂扣职务船员证书2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近年来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农业农村部部署,坚持“两个至上”和“三管三必须”,以“推动安全监管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为主线,全要素、全链条强化安全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危害渔业生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上案件的严肃查处,彰显了渔业渔政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零容忍的态度,对于强化船东船长安全意识、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具有意义重大。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秉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据国务院安委会部署,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六大行动要求,全力推进隐患排查整治,压紧压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农民日报 中国农网记者 王春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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