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国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渔政执法机构”)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破解危害渔业发展的顽瘴痼疾为导向,聚焦重点领域、重要时段、关键环节,扎实开展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取得积极成效。据不完全统计,全年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48.6万人次,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2.3万艘,查办违法违规案件6.4万起,移交司法机关案件2580起,有力维护了渔业生产秩序和渔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全面提升渔业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的示范引领作用,现从2024年查处或办结的案件中,选取9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查处张某良等3人未正常使用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案——省际联动加强异地休渔渔船监管
(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浙江省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通报的线索,对“冀某渔06857”船和“冀某渔06858”船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当事船舶经营人张某良伙同船长张某华、安某华,通过拆卸、屏蔽北斗和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方式逃避监管,擅自将当事船舶从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健跳港转移至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灌河港。
(二)处理结果
渔政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船舶经营人张某良作出每艘渔船罚款17万元,合计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船长张某华、安某华分别作出罚款2万元并暂扣职务船员证书9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返回的,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与靠泊港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开展协作监管,压紧压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2024年,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渔政保障中心的大力推动下,沿海11个省级渔政执法机构签订渔政执法共管协作机制,进一步推动异地休渔等跨省渔船协同监管。本案中,浙江、河北两地渔政执法机构充分运用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为加强省际执法协作和异地休渔渔船监管提供了典型范例。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查处卫某未按规定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案——加强渔业科研监测船的配员监管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报,“沪某渔测45678”船所附属的工作艇在长江口九段沙附近开展渔业监测工作时发生安全事故。经调查,当事船舶仅有船长和船副2人,未按规定配备三级轮机长。
(二)处理结果
渔政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船长卫某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海事管理机构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船舶所有人上海浦某测绘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渔业船舶配员不足导致重要岗位无人履职,影响船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渔业船舶的船长应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这里的渔业船舶不仅包括捕捞渔船等生产类船舶,也包括科研监测船等非生产类船舶。本案中,渔政执法机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该科研监测船配员不足,存在安全隐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强化非生产类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三、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查处梁某等10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渔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省际协作的新探索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5日,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三大队与浙江省湖州市公安机关联合执法,依托视频监控平台及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手段,在两省交界的南太湖罗溇水域查获以梁某为首的非法捕捞团伙。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涉渔快艇3艘、大型电拖网工具2套,渔获物19.1千克,涉案人员10人。
(二)处理结果
渔政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梁某等10人合计作出罚款3万元并没收渔获物、电鱼工具及涉渔快艇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传统的省际交界水域协作执法一般限于渔政执法机关之间,既跨省又跨部门的渔政执法合作实践尚不多见。本案中,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三大队依托与浙江省湖州市公安机关构建的联防联控体系,对省际交界水域内的非法捕捞活动进行共同研判、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准确掌握不法分子动向,将快艇、渔获物、电鱼工具、非法捕捞团伙等均置于严密监控之下,精准发现和有效固定非法捕捞线索,对查处类似水域内的非法捕捞活动具有示范意义。
四、浙江省宁波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陈某东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案——探索渔获物高效处置方式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4日,浙江省宁波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巡航时,发现陈某东驾驶“浙某渔82150”船正在从事捕捞作业,现场查获鮟鱇、小黄鱼、黄鲫等渔获物115千克。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渔政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万元并没收渔获物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根据宁波市涉案渔获物处置规程,通过海上视频连线,经第三方公司评估渔获物价值后进行现场变卖,在60分钟内完成了渔获物处置。
(三)典型意义
渔获物极易腐烂变质,长期保管不仅操作困难,也会使价值受到严重影响。本案中,渔政执法人员利用“宽带入海”便利条件,在海上对渔获物快速变卖,实现了处置价值最大化,既符合国家罚没财物管理有关规定,也为探索渔获物高效处置提供了实践经验。
五、福建省漳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查处陈某雄违反禁渔期规定利用“三无”船舶进行捕捞案——非法捕捞渔获物数量和价值可有条件累计计算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相关海域巡查时,查获陈某雄利用“三无”船舶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和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利用“三无”船舶从事非法捕捞作业10余次,非法获利累计超过10万元。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连续2年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未经处理,渔获物价值数额累计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的入刑标准,渔政执法机构已将案件移送海警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三)典型意义
海洋伏季休渔和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一直是“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的重点任务。本案中,渔政执法机构依法查明当事人连续2年违反禁渔期规定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按累计数额认定非法渔获物价值,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对强化非法捕捞活动惩治力度,铁腕维护伏季休渔秩序,具有示范意义。
六、江西省鹰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罗某红等11人使用毒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探索多元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承担方式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4日,江西省鹰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余江大队执法人员在信江干流河段巡查时,发现罗某红等11人从事捕捞作业。经调查,当事人使用毒鱼方法,非法捕捞鲤、鳜、鳊等渔获物800余千克,价值1万余元。经鉴定,当事人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64.9万元(该案件2024年结案)。
(二)处理结果
罗某红等11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渔政执法机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判处罗某红等11人有期徒刑6至10个月不等,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判令其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向余江区农业农村粮食局缴纳64.9万元用于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以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并与该局签订劳务代偿协议,通过卫生清洁、渔业巡护、普法宣传等公益劳动,以劳务代偿方式折抵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三)典型意义
电毒炸捕捞既损害水生生物资源,也对生态系统造成长期危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0年印发的《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对于电毒炸捕捞,当事人除了对水生生物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外,还应按不低于直接损害十倍承担间接损害赔偿责任,并按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量的数额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按上述规定,本案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金额总计近130万元。当事人缴纳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金后,通过与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订立劳务代偿协议的方式,以环境公益劳动折抵生态修复费用。这一做法既严格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符合损害者担责、谁损害谁修复的法律要求,也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增强了法律的操作性,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探索了涉渔案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多元化实现路径。
七、广东省佛山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未依法取得专用标识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案——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和展演活动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广东省佛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利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附录所列南美毛皮海狮、巨巴西骨舌鱼、暹罗鳄等经农业农村部核准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的水生野生动物开展公众展示展演。经调查,当事公司未依法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或专用标识。
(二)处理结果
渔政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企业作出罚没款合计6.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经核准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进行国内管理的CITES附录水生动物,依法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或专用标识方可进行交易和利用。本案中,渔政执法机构对擅自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从事公众展示展演的行为予以处罚,对严格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提高依法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意识,具有示范意义。
八、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查处谢某明等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严打内陆水域非法捕捞团伙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1日,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在岷江水域老江坝段抓获谢某明等非法捕捞人员4人,现场查扣运输车辆、船只、电鱼设备等作案工具,查获渔获物561千克;后又将其余5名团伙成员抓获归案。经调查,谢某明等9人团伙自2022年以来在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各类渔获物1万余千克,并分销至水产市场和餐馆。经鉴定,当事人的电鱼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605万元。
(二)处理结果
谢某明等9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渔政执法机构依据《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等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对其中的谢某明等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2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此外,四川省乐山市农业农村局对谢某明等9人追究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长江禁捕以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恢复势头持续向好,部分水域渔业资源量显著增加。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发现非法捕捞“效益显著”,为谋求不法利益并逃避和对抗监管,常结成捕运销网络,以团伙方式作案。本案中,渔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通过“人防+技防”方式,运用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高科技手段取得关键证据,全面查清违法事实,涉案人员悉数归案,成功查处四川省自长江禁捕以来涉案渔获物数量最大的电鱼案件,对持之以恒做好长江禁渔监管工作起到了重要示范作用。
九、陕西省韩城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学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捕捞案——严查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非法捕捞活动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9日,陕西省韩城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在芝川高速大桥东少梁段桥下滹水河黄河鲤、兰州鲇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发现李某学从事捕捞活动,现场查获白鲢、黄河鲤等渔获物40余千克(该案件2024年结案)。
(二)处理结果
渔政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对李某学作出罚款0.2万元并没收渔获物和渔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水生生物产卵和繁殖的重要栖息地,是重要渔业水域的核心部分。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本案中,渔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违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定从事非法捕捞作业的行为,对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丰富水生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农村部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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